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
- 聲請人
- 百齡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經營之電子生意,受近來經濟不景氣影響,無法維持收支,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於清算完結後仍積欠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7,417,156 元、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1,633,110元,合計19,050,266 元之債務,而聲請人之資產僅餘7,203元,顯有不能清償之事實,為此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固於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其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惟參酌破產制度係兼具債權人平等受償及債務人經濟更生之功能,倘破產宣告前所積欠的稅捐債權明顯高於破產財團,因依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該等債權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倘予宣告破產,尚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費用,則不僅優先受償之稅捐債權將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依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此與現行破產法之破產制度,係就債務人全部財產為分配,使全體債權人能獲得平等清償之本旨不合,亦應認聲請破產人之聲請宣告破產無實益,而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98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同其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於聲請宣告後,經查尚有房屋1 棟、土地2 筆、汽車2 部、可資退還的留抵稅額7,203 元,約估財產總額為9,073,858 元,有聲請人所提出資產清冊(本院97年度破字第22號卷宗第44頁)及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財產明細表(本院97年度破字第22號卷宗第27~32 頁)在卷可稽。負債部分則為積欠兆豐資產管理公司7,417,156 元的普通債權,以及積欠稅捐債權,迄99年7 月14日止,欠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51, 844,456 元、積欠使用牌照稅(含滯納金)為95,356元,總計積欠之稅捐額為51,939,812元(00000000+95356=00000000),有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名冊(本院97年度破字第22號卷宗第43頁)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北市稽北投丙字第09931094400 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財北國稅北投服字第0990202249號函(本院卷第60、61頁)附卷可按。惟聲請人實際之資產,為聲請人到庭陳稱:「(問:你們公司目前財產有房子1 棟、土地2筆、汽車2 部,財產達到0000000 元,有何意見?)汽車本來被行政執行署查扣,但沒有賣出,是被報廢。房子已被拍賣,已分配。目前尚欠一筆是1106萬元,這是欠國稅局及北投稅捐處。另外房子與土地被拍賣後只清償了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原有的債權還有一部分及稅捐債權都沒有被清償,總額1800萬元。留底稅額7203國稅局不讓我們抵扣」、「(問:如果將來還有資產的話,還是優先要給稅捐單位?)是。固定資產折舊以後國稅局認為我們還剩下230,275 元。所有的資產只剩下230,275 元,再加上行政執行署扣押的晶片沒有賣出去,但其晶片價值所剩無幾」等語(本院卷第15頁),並經本院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14889 號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的資產顯不足以清償所積欠稅捐債務,揆諸上揭意旨,其他債權人無受分配的可能,而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