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13號
- 上訴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5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㈠上訴聲明。
㈡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零叁佰壹拾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正或補繳。逾期不補正或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