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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丙○○及被告臺北縣汐止市公所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伍佰元(即上訴人甲○○、丙○○使用系爭房屋所得之利益,以系爭房屋98年課稅現值為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4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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