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53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捌仟貳佰肆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