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9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鵬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折計為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