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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9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鵬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折計為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9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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