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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9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99號

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丙○○、丁○○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壹佰陸拾柒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38號建物:
   3,249 元/ 平方公尺×65.30 平方公尺(建物面積)=
   212 ,160元
  ㈡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40巷1弄6號建物:
   3,865 元/ 平方公尺×91.40 平方公尺(建物面積)=
   353 ,261元
  ㈢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52號建物:
   3,249 元/ 平方公尺×65.30 平方公尺(建物面積)=
   212 ,160元
  ㈣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40巷1弄2號建物:
   3,249 元/ 平方公尺×64.20 平方公尺(建物面積)=
   208 ,586元
  ㈤合計:212,160 元+353,261 元+212,160 元+208,586
   元=986,167 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99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