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99號
- 上訴人
- 國防部軍備局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丙○○、丁○○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壹佰陸拾柒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38號建物: 3,249 元/ 平方公尺×65.30 平方公尺(建物面積)= 212 ,160元 ㈡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40巷1弄6號建物: 3,865 元/ 平方公尺×91.40 平方公尺(建物面積)= 353 ,261元 ㈢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52號建物: 3,249 元/ 平方公尺×65.30 平方公尺(建物面積)= 212 ,160元 ㈣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40巷1弄2號建物: 3,249 元/ 平方公尺×64.20 平方公尺(建物面積)= 208 ,586元 ㈤合計:212,160 元+353,261 元+212,160 元+208,586 元=986,16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