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4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雅萍
- 訴訟代理人
- 林德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維德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家榮
- 訴訟代理人
- 劉語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董浩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和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麗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陳正和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顯有漏載被告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陳正和,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