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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69號

返還房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69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戊○○

      乙○○

      己○○

      庚○○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捌仟元【計算式:8,500 (元/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48 (占用面積)=2,108,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69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