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69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戊○○
乙○○
己○○
庚○○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捌仟元【計算式:8,500 (元/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48 (占用面積)=2,108,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