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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89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有定期給付之性質,惟其起訖期間不能確定( 本件係訖期不能確定) ,本院斟酌案情推定其存續期間,第二審之辦案期間以二年計,第三審之審理期間為一年憑計,則共三年計算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捌佰元【計算式:136400元+(12400元×12×3)=5828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9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