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89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有定期給付之性質,惟其起訖期間不能確定( 本件係訖期不能確定) ,本院斟酌案情推定其存續期間,第二審之辦案期間以二年計,第三審之審理期間為一年憑計,則共三年計算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捌佰元【計算式:136400元+(12400元×12×3)=5828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