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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44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44號

上訴人
乙○○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44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