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4號
- 上訴人
- 堪農山莊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陳培豪 律師
- 被上訴人
- 丙○○
甲○○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 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4,400元,面積共計70.52 平方公尺),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群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