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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王本源施月燿林尚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2號

上訴人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林尚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2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