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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0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300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依法表明上開事項。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3,475 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並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
      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
      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
      ,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
      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
      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法院得駁回再提
    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0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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