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5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