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之1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內湖區○○○路○ 段9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