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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成加油站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及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98年10月7 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王雅慧律師,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98 年10 月27日以前提起上訴,始為合法;惟上訴人延至98年10月29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首揭規定,其上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6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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