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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64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64號

原告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國新
原告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法定代理人
尹啟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振華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
被告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
複代理人
洪瀅瀅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代理人
陳欽熙
被告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被告
徐敏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梁國新為原告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聖忠,嗣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01 年7 月19日代理人變更為梁國新,有經濟部函影本可稽。參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梁國新為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64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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