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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財團法人臺灣創意設計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伍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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