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財團法人臺灣創意設計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伍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