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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文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辛○○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庚○○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戊○○
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宜財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壬○○○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8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77,77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75,7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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