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 原告
- 張瑋津
- 即反訴被告
- 參加人
- 呂淑娟
- 被告
- 王本懿
- 即反訴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第(一)、2 中關於「…,餘則否認原告有交付被告附表一編號之現款234, 000元及委託原告購買『博達』公司之股票而交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3 之817,55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餘則否認原告有交付被告附表一編號之現款234, 000元及委託原告購買『博達』公司之股票而交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2 之817,55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