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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原告
張瑋津
即反訴被告
參加人
呂淑娟
被告
王本懿
即反訴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第(一)、2 中關於「…,餘則否認原告有交付被告附表一編號之現款234, 000元及委託原告購買『博達』公司之股票而交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3 之817,55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餘則否認原告有交付被告附表一編號之現款234, 000元及委託原告購買『博達』公司之股票而交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2 之817,55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85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