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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上訴人
技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仟貳佰捌拾捌萬肆仟零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拾肆萬捌仟壹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5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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