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 上訴人
- 技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仟貳佰捌拾捌萬肆仟零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拾肆萬捌仟壹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