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 原告
- 文海珍
- 原告
- 賴惠三
- 原告
- 賴怡年
- 原告
- 文上瑜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慧如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顧立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白友桂律師
- 被告
- 許橞涓
- 被告
-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三雄
- 訴訟代理人
- 蔡玉玲律師
- 1 樓
陳佩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四行內關於被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維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洪三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四行內,有關被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