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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原告
周麗娟
訴訟代理人
王安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秀貞律師
複代理人
洪孟純
被告
周麗蘭
被告
黃建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蕭炳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門牌號碼臺北縣○○鎮○○路○○○○○號十三樓建物贈與給被告黃建文之行為應予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北縣○○鎮○○路○○○○○號十三樓建物,以及坐落同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一萬分之三五,及其上三七四五建號、門牌號碼臺北縣○○鎮○○路○○○○○號十三樓建物贈與給被告黃建文之行為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66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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