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 原告
- 周麗娟
- 訴訟代理人
- 王安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豐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秀貞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孟純
- 被告
- 周麗蘭
- 被告
- 黃建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振煌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蕭炳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門牌號碼臺北縣○○鎮○○路○○○○○號十三樓建物贈與給被告黃建文之行為應予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北縣○○鎮○○路○○○○○號十三樓建物,以及坐落同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一萬分之三五,及其上三七四五建號、門牌號碼臺北縣○○鎮○○路○○○○○號十三樓建物贈與給被告黃建文之行為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