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45號
- 上訴人
- 林君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睿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朱欽國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4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睿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朱欽國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