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他字第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他字第49號
- 聲請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蔡坤鐘律師
- 相對人
- 乙○○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業經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98年度家全字第36號),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以98年度家救字第6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現上開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第一審裁定駁回假扣押之聲請,聲請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因而暫免繳納抗告費1,000 元,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家抗字第113 號裁定廢棄原裁定,聲請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共為2,000 元(計算式:1000元+1000 元=2000元),均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之。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