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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55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文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55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

9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

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55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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