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55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
9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
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5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
9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
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