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戊○○
丙○○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癸○○、甲○○、己○○、乙○○、辛○○、壬○○、庚○○、子○○間因99年度家訴字第9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伍萬壹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