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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42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427號

抗告人
紘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立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427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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