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2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232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子女面會交往方式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查聲請人迄未預納聲請費用,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23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子女面會交往方式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查聲請人迄未預納聲請費用,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