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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232號

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郭躍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232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子女面會交往方式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查聲請人迄未預納聲請費用,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232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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