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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7號

99年度破字第8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王沛雷

99年度破字第11號

聲請人
劉志鵬律師

陳丁章律師

呂正樂會計師

(上列三人均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第二次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之第二次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按在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此觀破產法第139條第1至3項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第1次分配後,因審酌破產事務之重大事項業已大致處理完竣,其破產財團財產已可進行第2次分配,乃作成第2次分配表,各債權人之債權、分配比例、金額、分配方法及說明均詳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該分配表等語。

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7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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