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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方彬彬馬傲霜蕭鍚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抗告人
吳來週

程黃平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央研究院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具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蕭鍚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1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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