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 抗告人
- 吳來週
程黃平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央研究院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具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程黃平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央研究院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具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