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5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元(算式:民國96年10月1 日起至99年5 月原告起訴時止共32個月×150000元/月-150000元=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