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0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惠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桂琴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08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