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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45號

上訴人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洪辰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虹強工程有限公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貳萬叁仟柒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肆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45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