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45號
- 上訴人
-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洪辰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虹強工程有限公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貳萬叁仟柒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肆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