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26號
- 原告
- 夏明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隨譯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惠珊
- 被告
- 陳紅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補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