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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8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8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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