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8號
- 上訴人
- 仲躋瑚(Chung Chi-Hu)
仲偉善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貳仟玖佰伍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臺北市○○區○○段二小段715 地號土地: 91,000元(99年公告土地現值)×12.45平方公尺(占用面積) =1,132,9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