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7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伍仟柒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