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丁○○、丙○○、庚○○、己○○、戊○○、乙○○間確認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