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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4號

交付印鑑章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04號

上訴人
辛○○
即原告
庚○○

      甲○○

      丁○○

      丙○○

      己○○

      乙○○

      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印鑑章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4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印鑑章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