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甘紘溢
陳秉豐
詹智行
陳秀梅
賴榮華
潘同盛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柏銜等8 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上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上訴人陳秉豐、甘紘溢、詹智行、陳秀梅、潘同盛就判決附表一所示土地分別提出上訴,均未繳納裁判費,上訴人陳秉豐、潘同盛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萬7,437 元(計算式如附表一、㈠)、上訴人甘紘溢、潘同盛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5,999 元(計算式如附表一、㈡),上訴人詹智行、潘同盛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計算式如附表一、㈢)。上訴人陳秀梅、潘同盛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計算式如附表一、㈢)。
㈡、上訴人潘同盛、賴榮華就判決附表二、三、四之土地提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3,220 萬5,50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上訴人潘同盛、賴榮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萬3,172 元。
二、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㈠、上訴標的價額計算式:632 平方公尺×20500 元/ 平方公尺
×1861/10000=2, 411,112元(元以下4 捨5 入)
㈡、上訴標的價額計算式:632 平方公尺×20500 元/ 平方公尺
×2825/10000=3,660,070 元
㈢、上訴標的價額計算式:632 平方公尺×20500 元/ 平方公尺
×157/10000 =203,409 元(元以下4 捨5 入)
附表二:上訴標的價額計算式
㈠、44平方公尺×20500元/ 平方公尺×1 /2=451,000元
㈡、404 平方公尺×20500 元/ 平方公尺×1 /2=4,141,000 元
㈢、1347平方公尺×20500 元/ 平方公尺=27,613,500元
㈣、合計:451,000 +4,141,000 +27,613,500=32,20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