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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李怡卿律師

      洪榮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伍萬叁仟柒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6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減少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