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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訴人
丙○○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