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140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1408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技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含廢止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補正聲請狀狀尾聲請人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