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4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427號
- 抗告人
- 紘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立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42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立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