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整字第4號
- 抗告人
-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楠
- 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上列抗告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一00年四月一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整字第4號
上列抗告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一00年四月一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