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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4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整字第4號

抗告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楠
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抗告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一00年四月一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4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重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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