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7號
99年度破字第8號
99年度破字第11號
- 聲請人
- 劉志鵬律師
陳丁章律師
呂正樂會計師
(上列三人均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第二次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之第二次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按在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此觀破產法第139條第1至3項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第1次分配後,因審酌破產事務之重大事項業已大致處理完竣,其破產財團財產已可進行第2次分配,乃作成第2次分配表,各債權人之債權、分配比例、金額、分配方法及說明均詳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該分配表等語。
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