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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抗字第13號

終止租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方彬彬蕭錫証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抗字第13號

異議人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彭詹吉環間終止租約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 日本院99年度簡抗字第13號裁定不服,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就簡易程序抗告法院所為裁定,向原法院提出異議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為之;又異議逾期者,因屬無從補正,原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此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第486 條第3 項、第484 條第2 項、第487 條、第495 條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異議人前就民國99年10月5 日本院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810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99年12月3日以99年度簡抗字第13號裁定駁回抗告,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8 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異議人遲至100年1 月5 日始提出本件異議,顯逾法定10日不變期間,不能認為合法,依照首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抗字第1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終止租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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