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抗字第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抗字第13號
- 異議人
-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彭詹吉環間終止租約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 日本院99年度簡抗字第13號裁定不服,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就簡易程序抗告法院所為裁定,向原法院提出異議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為之;又異議逾期者,因屬無從補正,原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此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第486 條第3 項、第484 條第2 項、第487 條、第495 條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異議人前就民國99年10月5 日本院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810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99年12月3日以99年度簡抗字第13號裁定駁回抗告,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8 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異議人遲至100年1 月5 日始提出本件異議,顯逾法定10日不變期間,不能認為合法,依照首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