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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7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玫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74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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