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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元(算式:民國96年10月1 日起至99年5 月原告起訴時止共32個月×150000元/月-150000元=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0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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